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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惊现“卷毛”!广州一女子起诉商家法院判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6 4:18:5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小王赶紧拿起手机拍照取证。接着她又通过电话、app等方式与商家沟通,但对方

  小王于是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行政执法人员到商家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成品藕片炒肉;在莲藕片和猪肉片等半成品中,未发现头发及其它异物,厨房内其它半成品菜式均用保鲜膜遮盖,厨师在制作过程佩戴有口罩和帽子。行政部门经调解,商家同意退款。

  之后,小王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小王称,商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并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她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购餐金额19.99元,并赔偿1000元,并要求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停业整顿。

  但商家则称,小王未能举证证明商家提供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经相关部门现场检查结果可知,商家的原始食材、厨房操作均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因此无需赔偿1000元,但同意退还价款19.99元。

  法院认定,在事发后,双方沟通过程中,商家确认有厨房工作人员未带厨师帽进入厨房,但称发生时间段在小王订单之后。

  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家同意退还价款19.99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结合小王陈述的发现毛发过程和其提供的照片,且现无其他证据证明毛发系通过其他途径进入菜肴当中,故法院认定商家向小王交付了含有毛发的菜肴。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商家经检查,半成品未发现异物,并用保鲜膜遮盖,故法院无法据现有证据认定商家使用混有毛发的半成品生产菜肴,继而不认定商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王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未向小王交付合格的菜肴,导致小王花费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处理纠纷,法院酌定商家赔偿小王25元。

  法院近日判决,商家赔偿小王2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小王负担5元,商家负担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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